“你有權保持沉默!”
熟悉警匪片的朋友們,一定對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說出的第一句話都耳熟能詳。關于這句話的起源有個小故事。
1963年3月3日深夜,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(18歲)下班回家時,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。一名男子從車里鉆出來,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,將她塞進汽車后座,把手腳都捆住,并在車內(nèi)將其強暴。該女孩被放開后,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。根據(jù)她的描述,警察于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。抓獲后,警察將被告進行了“排隊”,受害女孩當場指認米蘭達就是罪犯,米蘭達也供認不諱,并寫了一份供認書,還在上面簽了名字。以米蘭達的供認書和招供情況為證據(jù),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奸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。米蘭達不服,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,終獲成功,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。
被告認為,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,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(guī)定。美國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觀點,認為: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到強迫,甚至也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,但“心理上”的強迫是存在的。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里宣布,警察局審訊室里的“氣氛”很令人擔心?,F(xiàn)代審訊用的是“攻心”戰(zhàn)術,審訊在室內(nèi)進行,同外界隔絕,現(xiàn)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。警察所問的并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,而是為什么要做。此外,警察還用各種方法松懈被訊問者的警覺,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,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并非那么嚴重;或者軟硬兼施,一會兒口氣粗魯,一會兒溫文爾雅。所有這一切,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認為,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,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,不應作為合法證據(jù)使用。因此,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明確規(guī)定:在審訊之前,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:
?。?)有權保持沉默;
?。?)如果選擇回答,那么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(jù);
(3)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;
(4)如果沒有錢請律師,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。
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(chǎn)生的著名的“米蘭達警告”。
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做出以上4條警告,那么,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(jù)進入司法程序。米蘭達案判決30多年來,這條法律規(guī)定目前在美國是婦孺皆知。
因此,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后第一句話是:“你有權保持沉默”,嫌疑人被捕后,一般都是開口就說:“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”或“在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”。
雖然這個故事發(fā)生在外國,但現(xiàn)今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進程,這項規(guī)則也逐漸被中國司法界所接受,這一規(guī)則,在我國也有一定的司法效力。